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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首部轨道交通法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1-01-07 16:12:41 阅读: 来源:三脚架厂家

备受关注的福州地铁建设提速啦!

台海网9月14日讯 据福州日报报道,近日,针对地铁建设这一重大民生工程,福州市庄严承诺:1号线(一期)明年1月20日全线试运营,2号线2019年1月31日试运行,6号线今年底开工,4、5号线年内完成工可评审。

这是对事关百姓利益的积极回应,也是传承“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优良传统,坚决一点、快一点推进工作的有力安排。

而就在今天,老百姓们关心的《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修改稿)》也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了!这是福州首部轨道交通法规,涉及票价、运行时间、禁止携带物品种类、地铁建设的交通疏导、违规罚款等等大家关心的内容!

让我们先来听听大伙的心声!

陈榕

邮政系统工作,家离单位较远

我家离单位较远,不得不每天开车上班。修地铁以后,上班的路难走多了,这里围那里堵。希望有关部门制定预案,避免修地铁增加城市拥堵。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拥堵疏导空间。轨道交通建设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在轨道交通车站周边五百米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置、维护、更新轨道交通站外导向标志,且不得影响已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交通监控设施和交通状态诱导屏等相关交通设施。

刘玲珠

自由职业者

11日晚那场大雨,让我最担心的就是地铁施工现场会不会进水。现在地铁要加快建设,要进度也要有质量,才能确保日后安全运行。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设备安装)、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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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瑞

“老福州”

我关注的是地铁上能不能吃东西的问题。据我所知,目前的倾向是地铁车厢里不能吃东西,我赞同这个规定。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

禁止在车站付费区以及列车车厢内饮食,除婴儿饮食、病人服药以外。

再来看看这部法规

还有哪些大家关心的话题

首末班车行车时间以及换乘指示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并提供有关地面交通信息。

调整首末班列车行车时间、临时调整停靠站点或者列车因故延误的,应当及时告知乘客。调整首末班列车行车时间、临时调整停靠站点或者列车因故延误,未及时告知乘客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车票会遭遇变相提价吗?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相提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擅自调整票价或者变相提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本人有效优惠乘车证件乘车,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

出现有禁止乘车情形或者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可以要求按照规定退还票款。

哪些东西严禁带上车?

禁止携带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

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以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

乘客乘车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遵守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爱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轨道交通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乞讨,卖艺,捡拾废弃物;

(三)涂写、刻画,擅自悬挂物品或者张贴、派发广告等宣传品;

(四)追逐打闹,大声喧哗,躺卧、踩踏坐席;

(五)在自动扶梯上跑动或者逆向行走;

(六)使用滑板、溜冰鞋、轮滑鞋等物品;

(七)在非规定区域候车、未按规定上下车;

(八)在车站付费区以及列车车厢内饮食,除婴儿饮食、病人服药以外;

(九)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销售活动,揽客拉客;

(十)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轨道交通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规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予以劝阻、制止;对不服从劝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以下罚款:

(一)有第二项行为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二)有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七项行为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第九项行为,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予以劝阻、制止;对不服从劝阻、制止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轨道交通运营有哪些安全措施?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责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消防、防爆、防汛、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视频监控等器材和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障其正常使用。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乘客告知上述器材和设施设备的位置、使用方式,普及应急救援知识,提高乘客应急救援意识。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设施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定期对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火灾、防汛、地震、停电、卫生防疫、反恐、防爆、大客流等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期间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级别、职责、措施、程序开展救援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区管委会等机构和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

相关单位、乘客应当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统一指挥。

轨道交通应急信息发布需要广播电视、通信等单位支持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优先支持。

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导致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乘客,并适时发布预警。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轨道、路基、车站、隧道、桥梁、高架、车辆、排水沟、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盗用、侵入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系统、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施设备等;

(三)擅自移动、遮盖、损坏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四)擅自移动、拆除、改造或者搬迁轨道交通设施;

(五)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强行上下车、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

(二)强行推拉、敲打安全门、屏蔽门、列车车门或者阻碍其正常开关;

(三)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护网、闸机、车辆、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设备;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或者其他有警示、禁止标志的区域;

(六)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井)、接触网等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七)在车站出入口、通风亭(井)、变电站、冷却塔外侧五米范围内,占用通道堆放物料、停放车辆、晾晒物品、摆摊设点,或者未经批准搭建设施和施工作业以及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八)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屏障物、影响行车信号的广告牌或者霓虹灯等障碍物,以及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九)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放飞风筝、气球、飞行模型、孔明灯等;

(十)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哪些法律责任需注意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相关主管部门、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或者安全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主管部门、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轨道交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公告和草案修改稿全文

请戳页面左下方的阅读原文

想必大家也对轨道交通立法

既期待又有很多话说!

欢迎大家于10月13日前,登录福州市人大常委会网站(www.fzrd.gov.cn)立法征求意见系统,填写意见建议;或将意见建议传真或者寄至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方式:

电 话:0591-83351650

传 真:0591-83333198

电子邮箱:fzrdfgw@ sina.com

通讯地址:福州市古田路40号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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