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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5 12:03:36 阅读: 来源:三脚架厂家

中国江西网讯 新法制报记者朱叶报道:近日,记者从南昌市政府有关部门获悉,《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南昌要求市和县(区)政府应当向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七项服务。鼓励和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无障碍改造予以补贴。

提供七项服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为分散特困供养老年人、失独老年人、七十周岁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八十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二百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为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或者因公致残的老年人按照规定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提供全额补贴;对特困供养的老年人,根据其自理能力评估确定的类型和等级,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新建城区和新建城市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算)不少于二十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二百平方米,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城市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未达到配建标准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为单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统筹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农村社区应当按照每百名老年人不少于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

已建成住宅鼓励加装电梯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坡道、公厕、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鼓励和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鼓励老年人家庭对日常生活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无障碍改造予以补贴。

定期巡访高龄独居老人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高龄独居老年人巡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定期对高龄独居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巡访。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为居家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清单。清单之内项目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清单之外项目以个人和家庭支出责任为主。居家养老服务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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