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资讯】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便职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提取范围
一、销户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本息余额,即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出境定居的;
4、工作调动户口迁出本区,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5、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
6、因企业破产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一般提取
职工在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公积金帐户中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即一般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银行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4、职工购买二手房的;
5、职工子女上大学确有其困难的;
6、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恶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属上述6种情形的本人及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个人帐户内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扣转冲抵贷款)。
第二条 提取额度
一、销户提取
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公积金帐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帐户,如提取时本人及配偶有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应先冲还贷款。
二、一般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职工个人名下帐户内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但不能超过截止提取日缴存的公积金本息总和的80%;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80%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支付房租提取额=(月租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5%)×交付房租月数;职工子女上大学确有其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父母、子女患第一条第二目第6款规定的九种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80%。
第三条 办理程序
一、职工本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向所在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下设的管理部提出申请;
二、中心或管理部核实、符合条件的领取《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
三、中心或管理部审核职工填报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和相关证明,符合条件后办理提取手续;
四、职工持中心或管理部有关凭证到委托银行提取或办理还贷转帐手续。
第四条 办理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职工办理提取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代他人领取的,须同时出具单位介绍信及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二、以房屋产权人配偶身份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在同一户籍的户口簿;
三、提取人在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的同时,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
1、退休批复一份;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职工住房公积金储金手册。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一份;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一份;4、职工住房公积金储金手册。
(三)出境定居的: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出境定居证明一份;3、职工住房公积金储金手册。
(四)工作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调令复印件一份;3、职工住房公积金储金手册。
(五)死亡的:
1、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继承人(如是配偶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职工住房公积金储金手册。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3、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证明一份;4、所购房屋产权证及房产部门有关税费发票复印件一份;5、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工资收入证明一份;3、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八)上年或当年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买集资建房的提供:
A、身份证复印件一份;B、集资购房协议、工程立项复印件各一份;C、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
2、购买商品房的(含异地商品房)
(1)在建工程:
A、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B、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D、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E、首付款发票复印件一份;F、身份证复印件一份;G、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2)竣工的工程:
A、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一份;B、办理房产证契税、登记费等发票复印件一份;C、身份证复印件一份;D、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
3、购买二手房的
A、身份证复印件一份;B、过户之后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C、交易双方的买卖契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D、房产过户中产生的所有契税发票复印件一份;E、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
(九)上年或当年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经房地产管理机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批准建造住房的相关文件。3、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
(十)上年或当年大修自住住房的: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有关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手续证明。3、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
(十一)职工子女上大学确有其困难的:
1、乡、镇、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的证明;2、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就读学校开出的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3、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十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第一条第二目第6款规定的九种重大疾病的,应提供:
1、县以上医疗单位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2、提取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住院证明及费用凭证;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十三)职工在本区内调动、户口未迁出本区的,由原单位出具调动证明,其本人名下的公积金转入新单位,不得提取。
第五条 办结时间
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3个工作日办结。
第六条 法律责任
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的,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海东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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