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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争议与法律精神

发布时间:2020-07-13 11:22:09 阅读: 来源:三脚架厂家

5月1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做客强国论坛,以醉驾入刑争议与法律精神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嘉宾访谈]:5月1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做客强国论坛,以醉驾入刑争议与法律精神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参与。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很荣幸的请来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做客强国论坛。刘主任给大家打个招呼吧。

[刘仁文]:各位网友大家好!

[网友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醉驾和酒后驾驶在法律意义上有什么区别,您怎么看最高院副院长对于醉驾入罪的表态?

[刘仁文]:醉酒驾驶含义要比醉驾广一些,醉驾就是喝醉要达到醉的程度,严格禁止喝酒,但是酒后没有达到醉的程度,按照新的刑法就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公安部门会按照有关的行政法规,因为你违反了开车不能喝酒的规定,还要给予一些行政方面的处罚,总而言之,酒后驾驶的含义比醉驾范围要广一些。

在中国特别是针对新的犯罪的出现,中国这么大地方的执法水平也不一,所以最高司法机关有的是通过领导讲话,甚至更加的正式一点,通过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专门发司法文件的解释。在中国是非常有特色的一个做法,就是最高法院有时候会对一些新的犯罪对法律的执行。对于醉驾这方面的规定,现在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各个地方的司法部门会遇到一些问题,特别是刑法上的条款,后面没有情节恶劣,只是醉驾,醉驾是不是一定要进行犯罪的处理,最高点达到什么程度,这个问题确实是立法简单,但是执法会面临很多的问题,我理解张军这个讲话并不是说最高法院要在刑法规定之外要做出什么规定,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中国是成文法的国家,最高法院没有权利去在立法之外立一些标准,必须严格在法律的允许做出一些解释,这是可以的。

现在中国汉语文义到底什么是醉驾,从理论研究的角度,这个是新出现的罪名,在刑法上很多比较典型的犯罪,理论上来说什么情况下会构成犯罪,会根据立法的条文和理论界一些学术的说法,比如看这个犯罪要看它的犯罪主体,犯罪的方面,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从这四个方面来做出定义或者是什么情况下符合犯罪,在这样四个要件的规定当中不是很明确,这时候要依赖于刑法的理论去解释,我的理解是针对这样一个新的犯罪罪名,刑法理论界要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要做出比较精确的解释,因为中国国家那么大,能不能在国家关于这个罪名试用的情况各个地方大致一体起来,我的理解是这样的理解。

[网友云端之下]:请问嘉宾,最高法关于醉驾入罪表态是否与法律冲突?

[刘仁文]:我觉得表态不是冲突的,他的表态是不要简单的看到这个人好象是喝酒驾车,就把它一律作为犯罪处理,要在字面含义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构成一般要件,这样得出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即有利于打击犯罪,又让执法现实可行,达到这样一个比较良好的状态,我的理解是不冲突,对法条犯罪要做一个比较科学的或者是比较合理的,或者是比较符合中国现实的解释,我的理解是它不是冲突的。

[网友HPCHENG110]:请问嘉宾,危险驾驶罪是不是一是飙车行为,二是最的驾驶行为,高法能否有权改变该罪的定性标准?

[刘仁文]:刑法对于是两个行为,一个是通俗的飙车,另外一个是醉驾,这两个行为没有错。执行部门没有权利修改立法机关通过的立法,立法有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随便把范围扩大或者是缩小的权利,这是最高法院只有法律解释的权利,而没有修理立法的权利。

这个条文里尽管从文义上来看醉酒驾驶要作为犯罪的处理,但是从刑法理论的角度通常是这样解释的,哪怕这个醉驾没有强调情节严重,刑法中还有一个规定,就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来处理,这在刑法总则当中规定的,这个刑法规则对于刑法分则中所有的条文都是可以适用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不能因为醉酒驾驶没有什么情节严重的规定,我们还是要结合刑法总则关于犯罪的定义,这样把情节轻微的做一些处理。我个人还没有来得及拜读他这样的讲话,他主要的讲话是不是不要简单忘其所以,要根据刑法总则当中一些定义。

[网友云端之下]:因为没有一个客观量化的标准,一刀切还是考虑其他情节?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

[刘仁文]:这个罪名是刑法修正案当中刚刚增加新的罪名,所以理论界对这个也缺乏深入的研究,比如过去说你是简单通过交警去查,让他去吹气来看他喝酒喝多少,酒业浓度达到多少,有人就会说这个科学就那么科学吗?可能张三李四体制不太一样,尽管酒精含量低,我就喝一点酒就醉了,而你血液里含量比较高,但是你喝了那么多酒也没有事,对社会公共安全威胁也会带给喝酒多的,这样的问题到底怎么样确定,类似于此类的问题这个罪名将来在实施过程中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所以从我目前研究来看,这个罪名需要跟踪研究,确定标准,到目前为止这个标准不是那么明确,就是醉酒,客观上这个标准是比较好掌握的,让你吹一下气,这个标准比较好掌握,但是有不符合每个人人体的特征,类似这样的一些问题都是实际当中可能会遇到两难的问题,一般意义上从刑法理论上来说大概有这样一个说法,立法是针对一帮人,不是针对个别人,但是在司法当中还是要尽量结合行为人个人的情况,做一些个别化的处理。第一,我们还是要在立法针对醉酒作为一般性的规定,一般性的规定有一些标准,防止司法导致和执法局面差距很大。现在立法只有醉酒这样的说法,将来还是依赖最高法院跟踪研究要做出一些具体执法标准,一些规定,基本上还是立足于标准可言,就是醉酒含酒精会有多少,会有一个标准。在这个标准下结合司法的经验,如果证明确确实实没有威胁,如果有足够证明你血液里抽取多少酒精,但是能够证明你不是有那么大社会威胁性,如果有足够说服力说服法官,相信可以在量刑方面做一些从轻处理,比如说缓刑等等。

所以我的中心意思是,这个问题表面上来看法律的标准是明确的,实际当中怎么去解释或者是怎么操作,现在这个标准现在看来确实比较难掌握,这个问题也有赖于理论界下一步跟踪做一些研究,提供司法机关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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